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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项。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

2、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

3、文明施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

4、脚手架检查包括悬挑式脚手架检查、门型脚手架检查、挂脚手架检查、吊篮脚手架检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等六种脚手架的安全检查。

5、基坑支护安全检查是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

6、模板工程安全检查是对施工过程中模板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柱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验收、混凝土强度、运输道路和作业环境十项内容。

7、“三宝”、“四口”防护检查是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使用及防护情况的检查。

8、施工用电检查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

9、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是对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搭设和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制作、限位保险装置、架体稳定、钢丝绳、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吊篮、安装验收、架体、传动系统、联络信号、卷扬机操作棚和避雷十二项内容。

10、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检查是对施工现场外用电梯的安全状况及使用管理的评价。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司机、荷载、安装与拆卸、安装验收、架体稳定、联络信号、电气安全和避雷十项内容。

11、塔吊检查是塔式起重机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路基与轨道、电气安全、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十项内容。

12、起重吊装安全检查是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和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评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吊点、司机、指挥、地耐力、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平台、构件堆放、警戒和操作工十二项内容。

13、施工机具检查是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十种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执行的标准有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17、《木结构设计规范》

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总体要求包括:

1、施工总平面布置管理:合理、高效、各专业协调性好,塔基等重要垂直运输设备布局合理,满足生产需要;

2、施工进度:人材机组织协调好,进度满足合同及计划要求;

3、质量管理:工程质量,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质量控制满足合同及规范要求;

4、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设施齐全,有效,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风险源识别及时,整个施工过程无安全事故;

5、成本管理:节约、节约、节约,在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材料的采购、人员用功的计划,等等。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一般要求有:

1、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2、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施工文件的管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工程施工文件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施工文件应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施工文件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对工程施工文件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建筑施工机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9、《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安技术规范》JGJ88-92

1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1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

1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

劳工科的安全责任

一、凡新进单位人员,必须通知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和体格检查,否则不得直接分配工作,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发放。

二、凡单位内的特殊工种(电工、起重要、电焊工、架子工、机动车和公司内车辆架驶员、塔吊司机等),必须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工作,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便调动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作为职工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列入职工转正、定级、评奖、升级的考核条件。

四、制订奖励制度时,应将安全方面的要求列入考核内容之一,对重视或忽视安全生产的集体和个人预以奖励、表彰或扣发奖金、批评处分。

五、要关心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尽量不要安排不宜于女工生理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应执行“四期”(即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保护的规定。

六、对不宜于高温或者有害物质操作的工人,或因病确实不适宜原工作的职工,应及时适当调离,并妥善安排工作。

七、合理分配劳动力,注意职工的功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节假日加班,要做好报批手续。

八、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伤鉴定工作,在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后,根据有关政策,参加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

保卫科的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有关安全消防的各项政策、法令、指示、规定,负责有关消防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消防措施,消防器材合理分配设置,组织专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实施。

三、参加本单位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总结工作,有权对火灾、火警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

四、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发现有特殊情况或不安全时,有权暂时停止,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组织定期或专业性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对其不符合要求的应坚决制止,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六、对全公司节假日和平时值班人员进行安排时,要同时负责安全工作。

【相关延伸】

问:工程合同能贷款吗?

答:工程合同可以贷款的。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具备对外承包工程专业技术资质和实力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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