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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

西方十二个国家制定的《日内瓦公约》签订于1864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1公约,最初签订于1864年,1906年和1929年曾两次修订和补充。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签署公约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在日内瓦举行之外交会议,订立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并于1949年至8月12日颁布新的公约(64条及2个附件)。

12个国家和王国的代表签署了公约:巴登、比利时、丹麦、法国、黑森、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普鲁士、瑞士、西班牙和符腾堡。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在战争中处于中立地位,他们会不管伤病员国籍、立场如何,在他们眼中统统都是病人。

同样,处于中立地位的医护人员,也应该受到公约保护,任何人都不该伤害在战场上,不顾自身安危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

它是为保护身处乱世,无力自保的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或许更多人还仅仅知晓它,是可以保障一方士兵被敌军抓获,成为战俘之后应有权益的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签订的。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公约内容如下:

1、第一公约

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2、第二公约

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

3、第三公约

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

4、第四公约

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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