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2021修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政府数据公平有序地共享开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数据创新应用,全面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实施大数据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登记、处理和回复投诉举报。第二章 采集与汇聚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用于全市健康医疗数据的汇聚、存储和应用,并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4、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级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5、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已批准纳入市辖各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的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实施。
6、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的范围,并将该项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2021修正)
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反映工作情况。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区域性、行业性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答案】:D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A错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B错误)。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名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2021修改)
临潭县:针对2025年春节期间城区临时摆摊设点,规定经营范围为新年百货,设置在城区范围内。申请人需持相关证件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申请并办理手续,在指定位置守法经营。要求摊点规范经营,服从管理,做好安全和卫生工作,违反规定将被依法取缔并处罚。贵阳市:民盟贵阳市委员会提案建议加强地摊商贩管理。
预约成功后无法修改和撤销,并且不可提交相同的预约信息。预约成功后,对无需购票的公园,凭有效预约卡入园;如公园需要购买门票,凭预约卡购买门票后方可入园。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接受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2021修正)
1、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社区戒毒不能提前解除,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根据《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4、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依据《戒毒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5、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工作环境,落实办公设备、办公经费、有专职社工等必备条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工作环境,落实办公设备、办公经费等必备条件。
6、根据《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2021修改)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公墓的管理。公墓作为社会提供安葬服务的重要设施,骨灰的处理方式有多种选择,包括安葬于公墓或寄存于骨灰寄存场所,禁止乱埋乱葬和骨灰土葬的行为。在公墓的建设方面,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优先考虑利用荒山瘠地,严格避免占用耕地或林地,更不能在风景名胜区和水资源保护区设立。
在贵阳市,对于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去世的情况,其亲属如果希望在当地安葬,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应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和安排,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关于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旧办法的废止,有明确的说明。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经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_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